首页 > 金华律师 >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续约,受派遣员工能否获得赔偿?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续约,受派遣员工能否获得赔偿?

admin 金华律师 2024年03月04日
如果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其能得到补偿,补偿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派遣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则能得到赔偿,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杭州专业刑事律师 杭州子女抚养权律师 新疆律师 西安雁塔区律师 永城市律师 岱山律师 安岳县律师 杭州专业法律咨询 丽江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杭州桐庐县律师 杭州法律咨询网 杭州专业律师 佳木斯律师 烟台律师 郑州律师 咸宁律师 济宁律师 绍兴律师 大同律师 鹿城律师 杭州债务律师 新建区律师 萍乡湘东区律师 杭州临平区律师 天津武清区律师 宁波海曙区律师 无锡律师 滁州律师 宜昌律师